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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设定依据 |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
备注 |
| 1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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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⑴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⑵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⑶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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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国有企业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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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集体企业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⑴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⑵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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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基实施细则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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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实施细则 |
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⑵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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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外资企业 |
《外资企业》及其实实施细则 |
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⑵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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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⑴《道路运输条例》;⑵《国际海运条例》;⑶《注册会计师法》;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⑺《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⑻《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⑼《认证认可条例》;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⑾《旅行社管理条例》;⑿《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⑴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⑵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⑷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⑹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⑻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⑼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⑽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⑾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⑿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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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⑵《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
⑴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⑵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
取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见第二批第72项) |
| 10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
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⑵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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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 |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⑴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省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⑵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⑶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⑷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睥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农业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⑸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⑹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由农业部审批 |
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
| 12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⑴生产经营畜离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⑵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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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鲜茧收购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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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⑴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⑵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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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化肥农膜经营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
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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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木材 经营(加工) |
《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
⑴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⑵木片经营加工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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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水产养殖业捕捞业 |
《渔业法》 |
⑴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⑵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⑶其他捕捞业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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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⑴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⑵设立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产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⑶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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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
《煤炭法》 |
⑴煤炭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⑵煤炭经营由省级充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 |
煤炭主管部门为发改委 |
| 20 |
食盐生产批发 |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⑴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⑵开采矿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⑶食盐生产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其中碘盐加工还必须取得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⑷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⑸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批准委托经营 |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 |
| 21 |
成品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
⑴炼油由国务院批准;⑵批发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⑶零售、仓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22 |
电力供应 |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⑴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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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航空运输 |
《民用航空法》 |
⑴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⑵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⑶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⑷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 |
取消营业部的设立审批(见第一批第535);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审批保留一年(见第三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7项) |
| 24 |
铁路运输 |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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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 |
⑴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⑵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
取消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审批(见第三批第87项) |
| 26 |
出租汽车经营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取消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迄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见第三批第84项) |
| 27 |
小轿车经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
取消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设立一年的过渡渡期(见第三批第237项) |
| 28 |
水路运输及服务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⑴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⑵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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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国际海运 |
《国际海运条例》 |
⑴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⑵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⑶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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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 |
《港口法》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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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民用****制造、配售 |
《****管理法》 |
⑴制造民用****由公安部核发民用****制造许可证;⑵配售民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配售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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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
《****管理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
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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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⑴生产、储存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⑵经营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⑶运输由公安部门实行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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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公章刻字业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取消非公机构公章刻制单位审批(见第三批第41项) |
| 35 |
危险化学品 |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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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⑴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⑵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⑶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国务院化学品的,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⑷进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
| 37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
生产、经营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确定审批主管部门 |
| 38 |
化学试剂生产 |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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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点生产,并核发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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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化妆品生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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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药品 |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
⑴药品生产、批发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⑵麻醉药品生产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麻醉药品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⑶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指定,购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⑷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⑸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⑹戎毒药品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职能调整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见第一批第84项) |
| 42 |
中药材经营 |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
⑴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呆证;⑵甘草、麻黄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药由国家指定经营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工交办)等核发(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4项) |
| 43 |
血液制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⑴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⑵开办经营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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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放射性同位毒与射线装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⑴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⑵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同级公安部门登记;⑶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登记前还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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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农药生产经营 |
《农药管理条例》 |
⑴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⑵经营由国家指定,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
| 46 |
兽药生产经营 |
《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 |
⑴生产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⑵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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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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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⑴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⑵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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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
⑴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⑵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含邮政储蓄网点 |
| 50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银行监督管理法》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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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证券业 |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
⑴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⑵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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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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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期货业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⑴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⑵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32项);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见第三批第298项) |
| 54 |
保险业 |
《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
⑴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出资人、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⑶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保监会派出机构(见第三批下放权限第38、39、40项);取消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开业核准(见第三批第325、326、337项) |
| 55 |
典当行 |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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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邮政通信业 |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
⑴邮政企业设置由国家邮政局批准;⑵分支机构由省级邮政局批准;⑶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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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
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核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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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电信业 |
《电信条例》 |
⑴基础电信业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⑵增值电信网运营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⑶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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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互联网服务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⑴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的,在取得许可证之前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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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无线电台(站)设立 |
《无线电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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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 |
⑴生产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定点;⑵安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⑶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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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电影业 |
《电影管理条例》 |
⑴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⑵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⑶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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